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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市场监督、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