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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本规程中各项行政许可申请除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