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