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