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公示的期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