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