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