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质疑答复人名称;
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质疑答复人名称;
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