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