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