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