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