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