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