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章 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合同履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