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章 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合作创新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