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