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