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