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