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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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