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