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