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