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