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