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