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