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