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