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