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