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