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