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