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