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