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