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