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