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