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