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