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3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3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