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