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