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