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