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