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