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发生变动的,自有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场所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最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