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第三项除外;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